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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7月28日 星期二

    高校简称应受法律保护

    《 文摘报 》( 2015年07月28日   03 版)

        近日,南昌大学将自己的简称定为“南大”引发南京大学的严重关切。作为2001年就已被南京大学申请注册的“南大”商标,南昌大学在使用这一高校简称中会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呢?

        在我国,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高校如何简称及是否有简称明确规定。高校作为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名称应受法律保护。

        作为国内高校的简称,如清华、北大、人大、南开、武大、浙大等早已在社会各界广为使用,并且其指涉的就是唯一的相应高校,即清华就是清华大学,北大就是北京大学,人大就是人民大学等等,彼此系同一指涉。当高校在商业或其他活动中使用简称时,已经与高校的主体身份相联系,成为区分各种主体的标志。

        由于高校简称与高校的主体身份直接相关,在广为周知的范围内代表着高校,也就成为这些高校声誉和信誉的载体,成为这些高校主体人格的外部标记。高校可以凭借其享有的名誉和声誉,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并将其转化为现实中的经济利益。高校还可以将其简称作为企业商号或企业商号的一部分进行许可使用或作价投资。“北大青鸟”、“清华同方”就是如此。高校简称与全称一样,兼具财产权益和人格利益双重属性,因此,符合相关要件的高校简称应纳入高校名称权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保护。

        高校简称一般应具备三个构成要件:首先应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次应有唯一的指向性。最后是主动使用或被动使用。

        (《北京日报》7.22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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