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王某,2009年起担任某银行北京大兴团河支行的保安员,主要负责在大厅维持秩序。2012年7月,王某开始以帮助事主购买理财产品、完成存款任务等理由,诈骗银行客户的钱财。
受骗者之一倪老太回忆,因为经常在团河支行办理业务,就和帮她取号的保安熟了,“2012年7月的一天,我来存钱,因为当时排队的人很多,小王就过来说能帮我办业务,我就信了他,把身份证和1万元给了他。”
“她走了以后,我没有把钱存进银行,这一万元我打牌输光了”,王某说,之后的9月份,他多次给倪老太打电话,问老太太愿不愿办一个银行内部的理财产品,“她同意了,我前后共从倪某那拿了23万元。”之后,王某又以自己也想办理财产品的名义,向倪老太借款10万元。截至2013年1月案发,王某骗取倪老太等5人共63万余元。
骗来的钱被王某赌博挥霍一空,无法追回,倪老太遂将银行告上法庭,她认为银行对王某使用真实理财单据进行诈骗有管理过错,应当赔偿自己损失的34万元。
法院首先认定了倪老太被骗的34万元中,10万元是王某向其借贷而得。对此,银行不担责。对于剩余的24万元,法院认为,个人理财产品的协议书与常见的存款、汇款单据是有所区别的,而且客户一般是去理财窗口办理,而非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取得,因此银行的管理存在一定疏漏。但“银行保安与柜员的职责是不同的”,这是常识,原告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应担主责。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倪老太7.2万元。
(《北京晚报》7.20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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