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不到20岁的钟雯认识了比她大几岁的老乡邹青宇。在谈了7年恋爱后,去年5月,他们原本计划在老家结婚,但结婚前夕双方分手。
分手后,钟雯将邹青宇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分割在邹青宇名下的两人的共同财产。她称,2009年,在家人的支持下,她与邹青宇一起创业并同居,创业的启动资金都是她的父母给的。通过几年的奋斗,她和邹青宇的财产加起来有900万元,她要求分得450万元。
邹青宇却称,自己名下的生意是属于他和家人合伙经营的,根本不是钟雯所说的同居期间的财产,他称没有和钟雯同居。
钟雯曾提交了多份证据,比如,她和邹青宇曾使用了共同的手机号码及联系地址来办理银行卡,邹青宇的淘宝账户与她的淘宝账户都是同一个收货地址。此外,2013年由于丢了手机,邹青宇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称他和“妻子”住在越秀区某房,还提供了钟雯的手机号。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去年5月初钟雯与邹青宇的通话录音中,邹青宇也认可钟雯与他双方共同积攒收入,其次,婚礼策划公司给二人所作的策划内容能间接证明钟雯和邹青宇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生活。此外,钟雯提供的产品销货单也能证明钟雯从事销售经营的事实。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考虑到钟雯和邹青宇双方在共同经营期间均付出了相当的贡献,故他们双方对其财产应为共同所有且份额均等。最终,法院判决邹青宇向钟雯支付300余万元。
(《广州日报》7.13 林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