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中午,马某搭乘慈溪K201路公交车外出。途中,他发现自己上衣口袋被割破,钱包不翼而飞。马某怀疑坐在身边的唐某偷走了自己的钱包,唐某不承认。马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逼迫唐某交出钱包。无奈之下唐某交出钱包,但一口咬定钱包是马某掉出来的。马某和唐某争吵起来。
这时,唐某的同伙钟某上前解围,马某和钟某、唐某扭打在一起。扭打中,马某一刀刺中了钟某的脖子左侧,钟某当场血流如注。打斗中,唐某也掏出了折叠刀,却被马某刺中左腋。随后,伤势严重的钟某被唐某紧急送往医院。最终,钟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钟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右颈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唐某也构成轻微伤。
检察机关以马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宁波中院提起公诉。钟某的家属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6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辩护人提出马某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马某为使其自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为,虽系防卫行为,但明显超出当时钟某、唐某的不法侵害对其人身安全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故马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予减轻处罚。
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钟某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
(《人民法院报》7.14 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