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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7月21日 星期二

    商家有权单方面取消订单吗

    《 文摘报 》( 2015年07月21日   03 版)

        于先生在某购物网站花1849元购买一款之前售价3000多元的头戴式耳机,下单后就收到该网站发来的确认和发货通知邮件。第二天却接到该网站发来的邮件,称“这款耳机价格标错了,订单被取消”。

        当今网购越来越普遍,尽管网上电子交易有其特殊性,但其本质仍是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般而言,网络经营者在网上发布的商品,向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产品信息,标明了数量和价格,希望消费者向自己做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消费者下单的行为则是向特定的人发出了要求购买某种商品的意思表示,而且具有未来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具有要约的性质。对于网络经营者发布的有些商品信息如果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条件的,也可视为要约。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如果在要约规定了承诺方式的情况下,承诺必须以要约规定方式作出。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经营者在网上确认订单的行为便是作出了同意接受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约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违约。

        承诺撤回的通知应于承诺生效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如果商家在确认订单后,再表示无货或者价格错误不发货,不是对承诺的撤回,而是一种违约行为。

        (《北京日报》7.15 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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