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和妻子工作非常忙。2010年儿子小雨出生后,外公外婆就搬到女儿位于上海浦东的家中帮忙照料小雨。
2013年6月,外公张某抱着小雨外出。为图省事,竟跨过道路中心的隔离墩横穿马路,结果被车撞倒,爷孙俩双双受伤。其中,小雨的伤势较为严重,后遗症为截瘫及小便失禁,分别构成四级、五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刘某负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但是,刘某在上海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迟迟无法赔付。
2015年,傅某和妻子离婚,小雨随傅某共同生活。傅某一个人的工资无法支撑家庭开支和医疗教育费用,于是他找到张某,希望其支付小雨部分治病及生活费用,却遭到拒绝。于是,傅某将张某起诉至崇明法院,诉请张某对小雨交通事故致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46万余元。今年6月,崇明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家庭情况等多重因素,酌情判决张某对小雨46万余元的损失担责三成。
法官表示,张某横穿马路导致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傅某夫妇将年幼的小雨交由外公外婆看护,未完全履行好法律所规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能对相关损害后果免责。
(《解放日报》7.11 陈琼珂 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