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王某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王某喝酒后将蒋某撞倒致其死亡。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饮酒驾驶为由拒赔,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酒精检测报告书证明:当时王某的血液酒精浓度未达到“醉驾”标准。王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未约定“酒驾”不赔,交强险仅规定“醉驾”不赔,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规定的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1万元及延期支付保险金期间产生的利息。
本案中投保人投保的是交强险,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旨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不仅在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益。交强险的免责条款为“醉驾”而非“酒驾”,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
(《扬子晚报》7.8 谢瑾 许扬 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