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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7月16日 星期四

    分手后,男方索回巨额彩礼

    《 文摘报 》( 2015年07月16日   03 版)

      今年32岁的湖北人小吴,在国外留学期间认识了杭州姑娘小刘。2009年,两人先后回国,并成了男女朋友。

      去年,小吴买了一枚价值13万元的“鸽子蛋”向小刘求婚,两家人把婚礼日期敲定在今年5月。没想到,双方父母为婚礼的一些细节问题起了争执,谁都不肯让步,最终婚没能结成。

      分手后,小吴要求女方退还之前送的“彩礼”,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将小刘告上了法庭。

      “除掉现金和银行转账的钱,我还送给她数码相机、名牌包、鞋等各种礼物,总价值177万余元。”庭上,小吴说自己算过账,恋爱以后,他为小刘花了上百万元,而小刘只送过他一根皮带。小刘则表示,婚礼之所以取消,真正原因是小吴家曾承诺买房,却始终没能兑现。至于177万元“彩礼”,50万元是婚房装修费,50万元是婚宴开销,50万元是购车费(小刘用来买了一辆奔驰车)。相机、香奈儿包包等,都是小吴在各个节日送给她的,只能算是“礼物”,不是“彩礼”。

      经过法官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小刘返还小吴515000元,并归还奔驰车、钻戒,纠纷就此了结。

      到底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归还彩礼呢?法官说,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都市快报》7.7 林琳 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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