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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7月14日 星期二

    网购物品被冒领,谁担责

    《 文摘报 》( 2015年07月14日   03 版)

        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网购物品被冒领实质上是不合格交付。网购中,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平台,以网上确认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买方支付货款,即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即卖方应按照网购中约定的寄送地址,将网购物品交至收件人。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可见在约定了交付地点的情况下,货物运输中发生的一切问题,买方可直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网络购物买卖合同只约束缔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买方与卖方,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快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卖方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快递公司与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关系。买方并不能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网购物品被他人冒领,快递公司难辞其咎,卖方对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应依据邮寄服务合同追究快递公司的违约责任。

        卖方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物品,事实上已经和快递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快递公司负有将快递物品安全及时送至收件人的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交货时疏于核对收件人身份信息,导致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造成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北京日报》7.8 吕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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