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在北方方言中形容惹人讨厌、调皮捣蛋的孩子,言语中带有怜爱的感情。风行网络后,这一词语除了保留上述含义,还多了“不可理喻,杀伤力强,常常做出带有破坏性的行为”的意味。虽然熊孩子不是一个社会学或法律概念,但一般而言,熊孩子指5到14岁之间的未成年人。
严格来说,熊孩子的世界中没有“犯罪”。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只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依法收容教育,这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刑责可免,但受害一方的损失需有人负责。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北京市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法官王永说,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来自家庭的父母教育对其性格、心理等基础性人格的形成至关重要。正因为父母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阶段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熊孩子“犯罪”后,父母除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更应反思自己的言行和对孩子的管教方式,而反思的基础应该建立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之上。
但我国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第三方社会组织介入的情况: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通过立法,确定这些专业机构的作用和地位,才能发挥其作用”。
(《北京晚报》6.29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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