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交通肇事罪似乎是为机动车驾驶人“量身定制”的,其实行人违规一样可能构成此罪。
陈某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一家工厂上班,2014年9月16日,陈某在回厂时经过202省道月塘乡路段,他没有选择走附近的人行横道过马路,而是打算横穿。陈某观察发现,在自己左侧40米至50米远处,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驶来。根据往日经验,陈某认为这是安全的。由于大货车车身较长,遮挡了视线,当陈某走到马路中央快车道时,温某驾驶的摩托车突然从牵引车左侧冲了出来。温某紧急制动,但摩托车仍将陈某刮倒在路边,温某则被带倒,并滑至重型半挂牵引车下遭碾轧,当场死亡。
经调查,温某骑的摩托车属于无牌车,而王某的牵引车超载。秀屿区交警大队认定温某和王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行人陈某违规横穿马路,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秀屿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交规,没有走人行横道,没有确认安全后横过道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同时,根据法院对此案民事部分的判决,陈某还需承担因交通事故致温某死亡对其亲属所造成的损失107000元。
(《法制今报》6.16 何遇舟 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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