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内按摩受伤后死亡,受害人家属起诉养老院、按摩人,索赔15万余元。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
原告方称,受害人王某为残疾人,为使其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亲属于2013年4月2日将其送往被告养老院,考虑到王某的身体状况,特别选择了费用最高、服务档次也最高的“完全护理”,并支付了护理费用。当年6月16日,监护人接到养老院电话被告知:王某身体不适疼痛。待亲属迅速赶到养老院时,发现其大腿红肿,立即将其送至医院就诊。院方诊断为“左股骨粗隆下面骨折”不可愈合需终生卧床。后王某因病去世。原告认为,养老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被告养老院和按摩人于某赔偿损失15万余元。
养老院辩称,该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院方没有直接侵害的行为,原告受伤骨折是被告于某按摩造成的,院方对按摩行为不知情,对此无过错、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于某按摩行为与王某的骨折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某在养老院期间发生骨折,虽然院方没有过错,但法院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王某损失10%的补偿责任,判决养老院补偿王某家属一万余元。
(《北京日报》6.24 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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