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凯的奶奶早年过世,后来爷爷生了场病,小凯就将爷爷接到了自己家里一起生活。
爷爷作为承租人的老公房拆迁,爷爷分到一套安置房。爷爷想着把这套安置房在他百年后留给小凯,于是就让小凯找了爷爷经常联系的邻居来作个见证。在爷爷自己写的遗嘱上,爷爷签了名字和日期。爷爷觉得不是很满意,因为手抖字不好,就让其中一个邻居帮着写了个遗嘱。在这个代写的遗嘱上,写明:由于我大儿子过世得早,而且其他子女在拆迁的时候都分到了房子和钱,所以这次拆迁我本人分的房子由孙子小凯继承。最后爷爷在这个代写的遗嘱上签了名字,代写遗嘱的邻居和其他邻居也都在这个遗嘱上写了名字。
写好遗嘱两年后,爷爷过世。办完爷爷的丧事后,小凯拿着遗嘱,希望叔叔和姑姑配合办理爷爷分的安置房的过户手续。叔叔是同意的,可两个姑姑却不同意。于是小凯将叔叔和两个姑姑告上了法庭。
《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小凯爷爷所立的遗嘱分为两份,一份是由小凯爷爷亲笔书写,并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一份是由他人代书的,虽然这份遗嘱爷爷仅是签名,没有签注日期,但两份遗嘱内容之间并无相反之处,对遗嘱本身的效力不产生实质影响,特别是代书遗嘱中的见证人及代书人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法院判决爷爷拆迁分的安置房归小凯所有。
(《新民晚报》6.5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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