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规定看,拐卖儿童罪是重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拐卖儿童多人的或者偷盗婴幼儿等严重情形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则是轻罪,根据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拐卖儿童比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处罚更严厉,符合《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理,如果实行“买拐同罪”,则会造成“轻罪重罚”的现象。
实行“买拐同罪”,虽然可以让我们感觉一时痛快,但其实是“重刑主义”的思想反映,过度依赖刑罚来解决问题,同时又相信重刑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这种重刑可能收一时之效,却难收到长久之效。过度使用重刑,可能使人麻木,甚至铤而走险。如果实行“买拐同罪”,收买被拐卖儿童也会判处长期的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那么,有些人会惧怕而收手,但是,有更多的人则是会变本加厉地阻碍他人进行解救,隐匿甚至是伤害、杀害被拐卖儿童,如此,从社会效果来说,重刑反而得不偿失。
(《北京青年报》6.1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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