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5年06月04日 星期四

    “买拐同罪”可行吗

    《 文摘报 》( 2015年06月04日   06 版)

        从《刑法》规定看,拐卖儿童罪是重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拐卖儿童多人的或者偷盗婴幼儿等严重情形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则是轻罪,根据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拐卖儿童比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处罚更严厉,符合《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理,如果实行“买拐同罪”,则会造成“轻罪重罚”的现象。

        实行“买拐同罪”,虽然可以让我们感觉一时痛快,但其实是“重刑主义”的思想反映,过度依赖刑罚来解决问题,同时又相信重刑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这种重刑可能收一时之效,却难收到长久之效。过度使用重刑,可能使人麻木,甚至铤而走险。如果实行“买拐同罪”,收买被拐卖儿童也会判处长期的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那么,有些人会惧怕而收手,但是,有更多的人则是会变本加厉地阻碍他人进行解救,隐匿甚至是伤害、杀害被拐卖儿童,如此,从社会效果来说,重刑反而得不偿失。

        (《北京青年报》6.1 杨涛)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