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生活表明,一个理性、成熟的社会,它所面对的是“陌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其实就是规则社会,也就是法治社会。虽然大家素不相识,但凭借无所不在的秩序和规则意识,以及对法律和契约的敬畏,每个人都是井然有序的“机械社会的一部分”,自然而正常地以一个零部件的身份运转。
我们虽然逐渐迈向陌生人社会,但许多理念还是停留在熟人社会,人们互相之间只信任熟悉的人。如果说,古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可以是身份化的法律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法律的一般原则是排斥身份观念的,或者说从根本意义上是否定身份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问题在于,许多人认为现实生活的逻辑往往不受法律条文的支配,与一般法律原则相左的观念依然流行。尤其在农村许多地方,契约关系更难以立足,是传统势力最盛的地方,也是身份关系最牢固的所在。
社会关系中关于身份的观念就是如此,所以,不管人们意识到没有,现代化转型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正是要以契约取代身份,建立一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对任何人都适用的平等行为准则。
现代化法制固然意味着增加更全面的现代立法,但它的第一要义却是依法而治。复杂而多元的现代社会只有依靠真正的法治才可能实现其治理的合理化,而法治本身的实现又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本条件的。规则社会的特征,最主要就是法律作为规范社会成员关系的核心制度,从而使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行为规范作用自然可以相应减弱。
(《深圳特区报》5.26 肖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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