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3岁的山东五莲县人袁晓(化名)驾驶电动车沿道路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刘丽(化名)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丽腰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丽多次与袁晓的父亲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袁晓及其父亲袁景(化名)、母亲张云(化名)起诉到了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庭审中,张云主张其自2006年即已与被告袁景离婚,袁晓归袁景抚养,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袁晓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刘丽受伤,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被告张云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离婚后“孩子由袁景抚养,张云不拿抚养费”。但实际上,袁晓一直随其母亲张云在县城共同生活。再者,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仍由其父母共同行使。
近日,五莲县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刘丽损失共计8万余元。法官介绍,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齐鲁晚报》5.18 王裕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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