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将建筑物纳入其保护范围,但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也就是说,建筑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能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当建筑物成为建筑作品时,才可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将1991年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进行了抽象的概括,即“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第4条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始建于清朝的圆明园,符合了以上关于“建筑作品”的概念特征。
5月10日,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春苑(一期)开门迎客。横店圆明新园是以营利为目的,按照1∶1的比例原样仿建北京圆明园95%的建筑群,无疑是一种对圆明园建筑群的复制行为,但由于圆明园建筑群存世已超过百年,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因此就复制权而言,圆明新园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圆明新园在仿建的过程中随意对建筑原貌进行歪曲和篡改,甚至为博人眼球而恶搞,造成游客对建筑原型产生错误印象,则可能侵犯圆明园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圆明园”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亦即权利实际行使人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国家相当于将圆明园的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护工作交给了圆明园管理处。因此,圆明新园在复制、仿建的过程中若存在侵犯圆明园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商标权等情况,圆明园管理处有权追究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北京日报》5.20 李鲲)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