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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5月28日 星期四

    赃物归还,担刑责吗

    《 文摘报 》( 2015年05月28日   03 版)

        2014年8月29日13时许,陈某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某珠宝城买饰品。她趁店内营业员不注意,将柜台上重1361.3克的银饰放在自带的手提袋里后离开。回到家后,陈某觉得很害怕,过了3天,她以邮寄方式将盗得的银饰全部归还给被盗的银饰店,并取得店主的谅解。2014年10月10日,陈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经鉴定,陈某所偷的银饰价值5716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虽然归还了全部财物,但其偷盗过程已经完成,盗窃的金额仍然按照5716元计。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退出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制今报》5.20 何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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