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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5月21日 星期四

    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关

    《 文摘报 》( 2015年05月21日   03 版)

        2012年9月,王女士到一家培训中心应聘雅思英语老师。由于婚后未生育,王女士担心培训中心会在录用时对未生育的妇女差别对待,于是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将婚育状态一栏填写为已婚已育。经过几轮面试,王女士顺利入职该培训中心,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去年2月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怀孕后,王女士将怀孕情况告知了培训中心。不料,培训中心以王女士入职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其做法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王女士将培训中心告上法庭。

        庭审中,培训中心辩称,王女士入职时填写和签收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均要求员工提供真实的信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奖惩与处罚制度,员工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可予以解雇。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因担心就业歧视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培训中心以王女士在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对生育状况做不实陈述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王女士现处于产假期内,对其要求与培训中心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不少企业为避免因女职工生育可能发生额外费用,不愿意录取女职工,尤其是未生育的妇女,这实质上是一种就业歧视,不为法律所允许。但劳动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隐瞒生育状况的做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不应提倡。

        (《人民法院报》5.14 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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