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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5月21日 星期四

    用法治化解“拾物索酬”纠纷

    《 文摘报 》( 2015年05月21日   03 版)

        今年2月,到陕西铜川办事的李先生不慎将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并承诺有酬谢,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不过,对方提出要3000元报酬,李先生认为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范围。3个月过去了,李先生至今没拿回自己的包。

        在我们从小接受的品德教育中,“拾金不昧”是重要一课。但人性毕竟是复杂的,因为利益诱惑或性格原因,有些道德倡议会在部分人那里失灵。既然道德无法成为解开“拾物索酬”纠纷的钥匙,比较靠谱的方案就是用法治方式来解决了。

        关于拾得物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有两条规定: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两条规定,分别界定了拾遗者与失主的权利与义务。

        不难看出,拾金不昧和给予拾遗者“好处费”,都是法律所鼓励和提倡的。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拾遗者或有关部门帮助失主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是多少,而纠纷中的双方对这笔“好处费”的数额存在分歧。但从捡包者后来将“好处费”降至1000元可以看出,她的要求超出了“必要费用”。

        对于失主而言,与拾遗者之间的200多条短信往来、对方发来的提包照片,都是他依法维权的有力证据;而对于拾遗者而言,拒不归还失物已属不当得利,若不能妥善处理,很可能这个“烫手山芋”不仅无法给她换来“好处费”,反而会引来更大的麻烦。

        我们当然希望拾金不昧的佳话能更多一些,希望换位思考能多一些,但规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或许更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有人建议效仿法国、德国、瑞典、日本等国,明确规定失主支付给拾遗者的报酬比例,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就是一个不错的建议。

        (《京华时报》5.18 汤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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