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职业年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文摘报 》( 2015年04月30日   03 版)

        近来,“职业年金”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作为一笔“丰厚”的收入,职业年金是个人独享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另有约定或者财产本身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等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的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就包括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等。

        从资金来源看,职业年金与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应当属于养老保险金范畴。因此,就理论而言,职业年金具有工资属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职业年金只有在退休之后或出国(境)定居时才能领取,此前只是一种期待利益,因此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工资。

        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开始领取职业年金的,该部分职业年金即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尚未开始领取职业年金的,该部分财产实际上还没有取得,且由于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因此将来到底能够取得多少职业年金在离婚时无法预先测算,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根据婚姻法,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必须是现有的、确定的,尚不存在、尚不确定的财产在法理上不能分割。但是,由于职业年金的特殊性,夫妻双方或一方个人账户中的数额在特定的时间点是确定的,也是可以用证据证明的。法院虽然不能对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职业年金的未来价值进行估算,但却可以就离婚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衡平。具体分割方式为,一方个人账户中的现有余额归其所有,其向另一方相应折价。

        (《北京日报》4.22 齐婵娟)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