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的,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遵守互相忠诚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只要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可认定为一种合同,形式要件一般要书面形式,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
法院处理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离婚案件时往往比较谨慎,一般不直接认定其效力。虽然不少人从意思自治原则的角度认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如果直接认定其效力,容易产生负面效应。一方面,签订了忠诚协议有可能让夫妻关系更加脆弱,一方可能因为晚回家、陌生电话短信等小事而疑神疑鬼,为了得到赔偿而千方百计地寻找对方出轨的证据,这样更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某些约定即使是自由意思表示,但是如果逾越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也应认定为无效,比如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不能探望子女或者不能提出离婚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基本态度是,不宜直接认定其效力,但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所以,当事人应谨慎对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既不能对夫妻忠诚协议有过高的期待,同时也要保障忠诚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性。
(《北京日报》4.15 蔡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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