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晚,一辆小轿车在北京房山区某路口将65岁的行人李文娟撞倒并逃逸。随后,张军驾驶小轿车驶来,当他看到倒地的李文娟时虽立即刹车,但车的底部还是将李在路面上拖带了一段。巡逻警车赶到现场后确认,李文娟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逃逸的小轿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张军负次要责任,李文娟无责任。
“目前找不到第一辆车,我们只能起诉张军”,事后,李文娟的儿子将张军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6万元。
张军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
法庭上,张军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明明是两辆车肇事,为何只告我一人?”他只同意在交通队认定的责任比例之内赔偿合理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合理的损失应先由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不能因为找不到第一辆肇事车辆就不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逃逸车司机与张军分别对李文娟实施侵权行为,每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李死亡,故逃逸司机与张军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张军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15万元,剩余21万元由保险公司赔付。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补偿救济被侵权人,“在一些共同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无法找到时,受害方起诉其中部分侵权人,可以尽快得到赔偿。但前提是,要确定这些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失。”
(案中人物为化名)
(《北京晚报》4.1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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