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8时许,杨某在北京平谷某小区5层搬运物品时,违反电梯使用规定,用厚度10毫米的瓷砖阻碍电梯门关闭,致使电梯门损坏。
杨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就离开现场,9点半左右,小区一位两岁的住户刘某在使用电梯时,从损坏的5层电梯门处坠至电梯井地下3层死亡。杨某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诉。
法庭上,杨某表示“真的不是故意的”,自己家境并不宽裕,发现电梯损坏后有些害怕,就离开了现场。“想着跟物业商量少赔点钱”,杨某离开后又给认识物业的妹夫打了电话,但并未想到会造成严重后果。当天下午他在路上碰到正在找他的房东才知道闯了祸,于是便返回小区物业。第二天杨某被刑事拘留。
杨某律师辩称,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专业知识一般人无法掌握,这限制了杨某在事故发生时的主观预见能力。且物业公司对电梯负有使用管理的义务,从电梯发生故障到发生事故共40分钟,监控室的人并没有及时发现并抢修。
平谷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21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故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此外,目前幼童刘某的家属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将案发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青年报》4.2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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