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家媒体报道了演员王学兵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二十多天后,以取保候审的形式回到家中。警方随后公布王学兵被取保候审的理由是:因为在审查过程中,如实交代了曾吸食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之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但对于什么叫“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一个法定的考量标准。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否就可以判定当事人回家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呢?以前的艺人涉毒案,没有一个被取保候审的,难道他们认罪悔罪的态度均不好吗?
按我国目前的司法设制,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取保候审,完全取决于办案机关,一般是由经办人按内部行政流程逐级上报,最后由领导审批,办案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整个过程不是透明的、公开的。也正因如此,大大增加了取保候审的神秘化,于是,社会上打着“捞人”旗号的人大行其道,也给权钱交易留出了足够的空间。
相对于羁押状态,取保候审在一般人看来就是“释放”,只是当事人在被取保候审的一年时间内要随传随到,并要遵守法律关于被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及节约司法资源有重大意义。乘着司法改革的春风,如能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取保候审制度,将是众望所归。
(《北京晨报》4.3 许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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