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为什么要法定
任晓兰在2015年第11期《新民周刊》上说,公民纳税是为了交换政府的公共服务,因而税收法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原则。税种,只是税的名称,不能涵盖纳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减免等税收要素,而真正体现纳税人负担的,恰恰不是税种本身,而是这些更为具体的税收要素。以税率为例,税率决定了纳税人税负的轻重,现实中很容易被调整。一旦在《立法法》中没有出现税率法定的表述,那么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可能擅自提高或降低税率。所以《立法法》修正案中,最终把“税率的确定”纳入了范围。
环保审批权不可豁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15年《法治蓝皮书》指出,诸多地方政府当前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权力清单运动之际,将大量本应属于政府监管领域的社会性规制事项主动放权。譬如,环保许可领域中,环评审批的减少和提速获得不少地方的青睐,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成为诸多地区普遍采取的措施,然而环评审批并非审批机关可自由裁量是否豁免的事项。很明显的是,诸多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际,为了实现地方层面的GDP竞争,假借简政放权之名,行放弃社会性监管义务之实,使得诸多本应加强规制的领域出现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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