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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4月02日 星期四

    如何正确认识中国古代的法

    《 文摘报 》( 2015年04月02日   06 版)

        对中国古代的法尚存误解,误解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以西方标准来品评中国古代,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至少是没有西方人引以为自豪的民法。二是近代中国在学习西方的法治时,简单将法家当成法治的传统资源,而批判儒家。

        法家的“法”与现在的“法”水火不容

        法家的“法”是“制度”的意思。翻译成现代汉语,法家就是制度家。大家知道法家的“法”和君主专制主义相联系。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和什么相联系?应该与民主制度相联系。所以在一些形式要件上,法家的法也许和我们现在的法有一些吻合,但在实质内容上两者却是水火不容的。

        中国古代的民法在“礼”中

        那么,当我们用现代的法治摒弃了法家君主专制主义的法的时候,中国古代的法还剩下什么?有人说中国古代的法就是刑。现在法史教材也说中国古代的法“重刑轻民”“以刑为主”。这也是一种误解。说中国古代的法“以刑为主”,那只是法家和秦始皇的“法”。自汉以后,中国古代的法是礼法结合、以礼为主的法。在此有必要说说礼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

        先说民法,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一直为现代法学界诟病。那么,中国古代社会靠什么解决家庭、婚姻、邻里间的纠纷,靠什么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秩序,从实质看中国古代当然也有类似现在民法的一些规定和原则。那么,中国的民法在什么地方?中国古代的民法就在“礼”中。中国古代没有国家制定的民法,以现代法学的标准来看是一种缺陷。

        历史的看问题,那未必不是古人的一种智慧。因为中国古代是农耕社会,是熟人社会。“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风俗为民法之母,什么样的法能“统一”王朝所辖的生活于如此辽阔地域中却又风俗迥异的人们言行?在熟人社会中,还有什么比礼对人们言行的约束更合理、更简约,而且更有效的规范吗?

        礼在中国古代社会起到宪法的作用

        再说宪法,也有法学界的同仁认为,中国古代法就是制度的堆砌,没有精神、没有理论。大家知道,一个文明社会必有其相匹配的法。那么,中国古代法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黑洞吗?说到中国古代法就以“简陋、野蛮、残酷”来形容,那么野蛮、残酷的法,怎么能匹配辉煌的中华文明?

        其实,中国古代法与同时代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简陋,也并不是缺乏理论与精神的支持。只是近代以来我们在法的研究中摒弃了礼,而礼恰恰是中国古代法的核心所在,是中国古代法制定的依据,是法的灵魂。中国古人愿意追问善法、恶法,用古人的话来说即“祥法”“虐法”。祥法、虐法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是礼。一般来讲,符合礼的法,就是善法,也是老百姓能够接受并遵守的法。礼的正当性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共识,并不是统治者强加于人们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共识,因为其产生于人们共同生活的经验中。就功能、性质而言,礼在中国古代社会起到了现在所说的宪法的某些作用。

        在统治者要求老百姓做顺民的同时,老百姓也可以依据礼来评判帝王,约束帝王。春秋战国礼崩乐坏,统治者不守礼,《诗经》中就记载当时的老百姓骂道:“人而无礼,胡不遄死?”你连礼都不遵守了,还不如赶快去死。汉朝的时候礼教复兴。中国古代社会历经数千年,许多制度条文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或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被废除了,但是镌刻在人们心目当中的礼始终没有变。礼在中国古代社会所起的就是创制、复制和修复的作用,这就类似宪法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我们不能说中国古代没有宪法。

        更应该讲儒家的法

        民法、宪法、权利观念等,中国古代没有这样的概念,但不是说没有可以比拟的因素,没有这样的资源。这些资源更多的需要从儒家而不是法家思想当中去寻找,比如儒家对礼的阐述。

        儒家的思想凝聚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共识,“共识”非常的重要。我们现在法律上一些问题的产生,就是因为找不到共识。知识分子讲的法,强调的是权利的维护。而许多掌握了公权力的人,讲法时则只强调秩序,讲的是法家的法。其实,我们今天寻找法治的传统资源,更应该讲儒家的法。

        (《北京日报》3.30 马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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