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茶叶公司将已离职的员工刘女士告上北京西城法院,要求其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公司利润损失。
2012年,刘女士入职这家茶叶公司成为一名设计师,而后,公司委派她承担加盟店设计、施工、摆放等工作。在工作中,刘女士频频失误。在为北京某加盟店设计装修时,将一面墙设计成货柜,施工队到现场发现错误,拆除后影响工期。加盟商失去信心,要求退店。此外,国内还有4家加盟店都因刘女士的工作失误而退店。
2013年10月,刘女士称不能胜任工作,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后离职。刘女士还提起了劳动仲裁以索要工资,目前仍在仲裁中。
该茶叶公司认为,由于工作失误,刘女士曾向公司交过多份检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为公司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损失,员工要承担赔偿责任。”“加盟店退店的直接损失就有16万元。我们和加盟商的合同中有进货金额的要求,一个店损失利润就将近70万元。”茶叶公司因此向刘女士主张20万元的赔偿。
刘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这条规定违反《劳动法》,应该属于无效条款。并且刘女士的过失导致的是利润损失,不是财产损失。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北京晚报》3.25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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