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宝马车主拖行交警致死案犯罪嫌疑人孙浩杰被批准逮捕。社会讨论的焦点是,其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最终法院会以何罪判罚?
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表示,妨害公务罪,被侵犯的对象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正在执勤的交警符合这一角色定位。但孙浩杰随后的系列违规动作造成了不可逆的重大人身伤亡,若如此定性,则过于宽容。
华东政法大学游伟教授说,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需要认定孙浩杰加速行驶、对交警实施人身伤害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方面的故意。孙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可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交警产生人身伤害,但他对于死亡结果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应属过失结果,符合罪责较高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我国的法律存在交叉,当结果牵连其他较重罪名时,由于较轻罪名无法将其危害性评价完全容纳,司法机关将在众多罪名中,“择一重罪”处理。
(《法制晚报》3.27 熊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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