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女士于2007年10月入职某传媒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签至2016年。2012年,淡女士违法生育二胎,在公司未批准休产假的情况下,自行休假。
2013年2月,公司以淡女士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后淡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传媒公司辩称,淡女士申请休产假时,未按要求提交《生育服务证》,故公司未批准其申请,淡女士此后擅自离岗属于旷工行为。
一审法院支持了淡女士的诉讼请求,传媒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及与淡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未规定违法生育二胎可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传媒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中院劳动争议办公室法官介绍,违法生育二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但是处罚应该由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更不能予以开除,但用人单位事先做了相关规定的除外。比如江西省将“违法生育二胎用人单位可以予以开除”列入了省级地方性法规。但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规定可以开除,用人单位就不能予以开除。
(《京华时报》3.7 王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