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7日,北京的韩先生以3岁儿子的乳名“明明”之名,在一家银行储蓄所存入8万余元,存期5年。2013年12月,韩先生持存单原件,要求提取上述存款遭到拒绝,他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本金及利息。
韩先生的律师说,韩先生当时办理存单时,银行并未实行实名制。这张存单拿回家后放到了保险柜,但保险柜钥匙丢了,2004年存单到期后没法取,直到2013年搬家时才找到钥匙。
截至2015年2月5日,这笔存款本息合计10万余元。不过银行代理人表示,自2000年起银行业开始实行实名制,之后只能“照章办事”,原告应对存单的所有权具有举证责任,而不在银行。由于证人因故未到庭,本案将择日再开庭审理。
(《新京报》3.6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