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60年代初,小刚出生后还未满月,就被外婆送给了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范先生和妻子陈女士,当时并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之后,范先生和妻子陈女士对小刚视如己出,一家人倒也过得其乐融融。
参加工作后,小刚结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后来发展到班也不好好上,经常赌博。为了给小刚还赌债,范先生退休后,还在外面打工。两位老人希望小刚结婚后能有所收敛,但是在结婚一、两年后小刚又故态复萌,继续赌博,老婆也与小刚离婚。小刚又和父母住在了一起,有一次小刚提出来要将范先生和陈女士唯一所有产权房出售用来还赌债,争吵时范先生突发心梗,医治无效离开了人世。无奈之下,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刚的收养关系。
庭审中,小刚称自己是范先生和陈女士的亲生儿子,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陈女士在律师的建议下找了知道收养事实的邻居和亲属出庭作证,并提出要求做与小刚之间亲子关系的鉴定。但小刚当庭拒绝鉴定。
本案中,小刚拒绝亲子鉴定的行为,恰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小刚作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一方,这是不利于小刚的主张的,因此可以推定陈女士主张双方不具有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陈女士与小刚之间的收养关系。
(《新民晚报》2.13 孙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