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早7时许,北京市太阳宫国展新座社区南侧的渝香林饭店门前两声炸响,25岁的女摊主小佳(化名)倒在血泊中。
据介绍,小佳与父亲均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事发饭店门前经营早点摊。当日附近一化粪池爆炸,飞起的井盖碎片击中小佳面部,造成其头面部严重受伤,右胳膊、腿部等多处骨折。事发后,小佳被紧急送往积水潭医院,抢救后五天才苏醒。她先后三次住院治疗,仅医疗费就花了206695.06元,还产生护理费3860元。
为此,小佳将管理化粪池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其作为井盖管理者,未进行妥善管理,也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井盖爆炸。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6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提出,根据事发现场的录像,当天早晨,小佳先后两次将燃烧的煤渣捣碎弄进化粪池中,第二次发生了爆炸。该公司主张其已按照规定对化粪池进行了清掏维护,尽到了管理职责。小佳受伤系自身行为导致。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根据录像资料,小佳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但物业公司应知悉化粪池内有较高浓度的沼气,但其未尽提示义务,应承担相对较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物业赔偿9万元。近日,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2.26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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