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伯问,我现年72岁,1958年读初三时,班主任为了邀功,捏造我是反革命分子。1958年12月,我被定襄县法院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1年1月,我接到一张法院1980年12月4日的刑事判决书,内容是:撤消原判,予以纠正。我在接到刑事判决书的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主张对我的国家赔偿,然而却石沉大海。我该如何获得国家赔偿?
【律师解答】: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出台的,而您的这个事情发生在该法之前,所以从法治角度说,当时不予赔偿是对的,该法也没有规定具有溯及力,这就是对于公权力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
(《上海法治报》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