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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2月12日 星期四

    交易未成,中介费应否退还

    《 文摘报 》( 2015年02月12日   03 版)

        徐女士问:我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和朱某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朱某将其房屋以250万元转让给我,买卖双方各支付中介费1万元。合同还约定,如果朱某不出售其房屋视为违约,加倍退回定金;如果我不买此房屋也视为违约,定金不再返还。

        签完合同,我支付了2万元定金给朱某,同时交了1万元中介费。后来因郝某的原因,这次买卖没有实际成交,朱某双倍返还我定金4万元。现在中介说我“赚”了,不肯退中介费给我。请问这笔中介费是否应当退还?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现由于房屋买卖未成交,且不是因徐女士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中介公司应当扣除其合理的劳务服务费用之后,将剩余的中介费退还给徐女士。

        (《法制今报》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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