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安徽省界首市农村的王明亮和李光英育有两个儿子,长子王林,次子王田。1994年、1996年两个儿子先后成家另过。2011年,老两口与两个儿子达成了《老人分包赡养协议》:长子王林负责赡养母亲,二儿子王田负责赡养父亲,互不干涉。
2012年6月底,王明亮因病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2014年6月,李光英得重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先后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因为王林无力独自承担昂贵的医疗费,李光英便要求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但二儿子以赡养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无奈之下,李光英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分担医疗费4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夫妇与两个儿子达成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该协议是无效协议。因当事人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办案法官考虑到次子王田已对其父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李光英的医疗费由长子王林承担70%,次子王田承担30%。
法官表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
(《新华每日电讯》1.30)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