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6日,江苏镇江市民单帡(化名)在镇江百盛购物广场某柜台,看中一只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就在看的过程中,她失手将手镯掉到地上,导致手镯摔裂。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珠宝公司将单帡告上法庭。
镇江京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到原告营业场所选购手镯,双方间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原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当保障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当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交易商品过程中,因过失行为产生民事责任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原告经营场所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失。比如,其未能针对翡翠手镯与硬物撞击时易碎的特点,对交易场所的硬物实施软包装,尽量减少手镯与硬物撞击破损的可能性等。
法院认定,由于原告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翡翠手镯损坏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
(《扬子晚报》1.23 李益成 曹浏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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