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9日,罗某与王某、陈某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用扑克牌“斗地主”,约定一把2元、遇到“炸弹”则翻倍。在打牌过程中,三人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从罗某身上查获257元,从王某身上查获26元,从陈某身上查获126元,并缴获扑克牌一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收缴赌资257元。
罗某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2月17日,越秀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罗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越秀区法院一审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赌博行为至少应符合三个条件:客观上有赌博行为,即靠偶然性来决定输赢,并由赢者取得一定数量的财物;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赌博赌资达到较大以上。对比罗某的行为,其一次输赢10元左右,而且罗有工作单位,是在聊天过程中临时起意打扑克,无论从金额大小,还是起意的临时性判断,均不能推定罗某是以营利为目的。另根据现场检获情况,参与扑克牌活动的资金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人均一百余元,而广州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08元,从合理性原则判断,罗某等人打扑克明显不属于“赌资较大”。
法院终审认为,涉案的打扑克牌活动属于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公安机关不应处罚。判越秀区分局退还收缴的257元,并支付罗某被违法拘留三日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02.07元。
(《羊城晚报》1.30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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