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邱一个1岁多的男孩在父亲上班的快递公司内被传送带卡住,导致严重脑损伤。医生称,一般情况下,窒息超过4到6分钟就会因脑缺氧造成不可逆的脑损伤,这名患儿因窒息时间较长,脑损伤很严重,今后的康复情况不乐观。
现在孩子除眼睛能动外,全身无法活动,无法张嘴说话,全靠吸氧维持呼吸。孩子的妈妈每隔3个小时就要用针管将牛奶注入孩子的胃管中,看着孩子这样受罪,父母整日以泪洗面。因此曾经向医院和民政部门提出给孩子实施“安乐死”。
法学专家表示,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安乐死”这一说法。亲人重病,家人想为其终结痛苦,心情可以理解,但谁也无权主动剥夺病人的生命。如果实施,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价值判断看,安乐死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条件和社会环境之下,尚不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允许病人选择安乐死的前提应是,亲人、医疗机构、社会慈善组织尤其是政府救济均已充分尽到了挽救生命的责任。而我国的现状是,因无钱医治不得不放弃治疗而等死的现象绝非个别。如果一旦法律允许安乐死,负面效果不堪设想。
(《光明日报》1.26 鲍晓菁)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