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杨先生乘坐汉莎航空班机从德国返京,到京后发现托运的行李箱丢失。两天后行李箱找到,杨先生发现锁扣有被撬的痕迹,箱内两块名贵手表丢失。
杨先生要求赔偿,但被汉莎航空拒绝。杨先生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汉莎航空赔偿手表损失7.17万欧元,行李箱损失3000元。
据法院调查,杨先生提交了德国海关在为其办理退税手续后,在行李上贴的盖有海关印章的标签,但该标签上未注明具体退税商品的名称。因此法院难以确定手表在托运行李箱中。
2014年8月1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汉莎航空赔偿杨先生行李箱损失1000元,驳回杨先生其他诉讼请求。2014年12月,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根据相关规定,乘客在托运行李时,要履行向承运人如实告知义务,重要文件、货币、贵重物品等不得夹入一般行李内托运。违反上述规定,一旦发生丢失,托运人所能得到的赔偿微乎其微。
(《法制晚报》1.14 毛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