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对于各地先后试水环保警察,您有何评价?
邢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建立环境警察制度是应对我国严峻的环境现实、有效控制和化解环境风险的需要,是保障民生、切实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体现。警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具有优势,具备特有的强制力、快速反应(应急)能力和严格的规范化执法。同时,保卫环境安全、维护环境秩序是当代警察机关的重要任务。
记者:在环境保护领域,警察权的介入是具有一定争议的。有观点认为税务、工商等部门是不是也可以设置税务警察、工商警察?
邢捷:此种观点是对环境保护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地位,以及对警察权的功能与特点缺乏认识所致。警察权在环境保护中的介入和一定限度的实施是具有法律基本依据和正当性的。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求作为公权力的警察权的介入,维护环境秩序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权介入环保领域是对体现环境正义的人权的保障。
实践证明,生态环境的恶化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甚至威胁到基本生存,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并易引起社会治安秩序失常。因此,警察机关借助特有功能抵进环境安全保卫,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
记者:各地建立环保警察有无直接法律依据?
邢捷:我国在环保警察队伍的建立上尚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应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人民警察在环境保护上的基本职责。
记者:环保警察应该承担哪些职能?履职时应该遵循哪些程序?
邢捷:针对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现状,借鉴国外环保警察制度规定,结合未来的发展,我国环保警察的职责应包括:预防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违法犯罪;侦办、查处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违法与犯罪行为;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行使职权提供保障;对社会公众进行环保宣传教育;鼓励举报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
在执法程序上,环保警察应遵守人民警察执法办案的程序规定。但由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如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结果出现的滞后性,特别是在取证上,专业技术性强、难度大,有些情况下取证过程延续时间长等,需要在相关程序规定上,特别是时限规定等作出特殊安排。
(《法制日报》1.2 王开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