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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1月06日 星期二

    司法体制改革关键在于遵循司法规律

    《 文摘报 》( 2015年01月06日   06 版)

        记者:司法改革的社会关注度很高,如何让社会的关注成为改革的动力?

        侯欣一(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应该让民众知道真实的情况,以此寻求民众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民众注重司法的结果,很关注错案、积案和司法人员腐败等情况,但对法院、检察院所处的真实状况并不是很清楚。因而,司法机关需要充分利用一切机会,如全国“两会”等场合,把真实的情况告诉社会各界,寻求社会的理解和帮助,从而让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尽快得到落实。

        记者:现在有一些案件,社会要求再审的呼声强烈,但重新提起审理的进展较慢,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侯欣一:启动再审的进度比较缓慢,有客观的原因。类似出现“第二真凶”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大量当事人要求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虽然有疑议,但其代理人或律师却拿不出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不当的重大证据,这就使得再审难以启动。

        在现有的制度规定下,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检察院没有向法院提出抗诉的权能,要求再审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修法,赋予检察院在案件终审之后的法律监督权能,以及时启动对一些群众不满意的案件再审,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办法。

        记者:如何把司法的效率和质量统一起来?

        侯欣一:对司法不能过高地要求效率。我们现在的一些积案,主要并不是由于效率问题导致的。在司法的价值方面,我们一定要坚持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第一价值。在公正的前提下,有些案情复杂的大案,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哪怕审理期限长一些,程序设计复杂一些,比如对死刑案件彻底实行三审,都是应该的。现在,对司法的价值要求是“公正+效率”,公正摆在第一位,这是符合司法规律的。

        保证司法公正,最主要的是合理配置司法权限,让负责侦查、公诉、审判的各机关能够真正相互制约。其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律师、当事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果真如此,司法公正就有保障。

        当然,不讲效率肯定也不行,这就要在诉讼程序上进行改造。如,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采用简易诉讼程序,不需要走复杂、繁琐的程序。另外,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仿效国外的做法成立治安法庭进行处理,大量分流案件,使案件既经过审判又能做到社会要求的快速、及时。

        (《深圳特区报》2014.12.30 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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