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等教育国际交流越来越频繁,发达国家大学生的“打工文化”频繁出现在媒体报道中。打工不意味着“缺钱”,是为了更好地生活与学习。在引入发达国家大学生“打工文化”的时候,不能遗漏这样的客观事实:大学生打工有其身份、能力与诉求的特殊性,必须提供特殊的规则保障。
诸如“大学生打工受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问题,正暴露了大学生打工有需求无规则的现实。除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把大学生打工明确纳入劳动法框架内,司法部门和教育部门也应该联手考虑下一个问题:怎么制定更细化的规则保护打工大学生。在看到发达国家大学生打工有机融入教育体系的好处时,我们也应该避免学生打工与教育的脱节,误认为学生打工就是“为赚钱而赚钱”。
国内大学生打工领域集中于服务行业、加工制造业,也有一些在教育培训行业,其中前两者的报酬处于较低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经济特征注定影响了大学生“打工文化”有所不同。开辟大学生打工的新领域,让学生能够“学有所长”获得更理想的报酬,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
学生兼职与学习的矛盾,也需要相应规则的约束。拿“打工文化”盛行的美国来说,学生打工的限制虽小,但对于学生打工的时间,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即学生在学期时打工每周不能超过20小时,在假期时打工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反观国内,大学生课外兼职的时长、强度,并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往往学校方面处在一个不知情、不干涉的状态,而劳动监管部门对学生兼职也没有着力监控。这既可能导致一些学生因打工荒废学业,也成为学生人身安全的一大隐患。
(《中国青年报》2014.12.30 王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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