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溯及既往

    《 文摘报 》( 2014年12月23日   03 版)

        2003年,张云(化名)入职上海某零部件公司,后升任工会主席。2013年,在一次配售房申购事项中,张云以公司“经办人”及“负责人”名义在员工赵某的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其申请配售房。这看似不经意的职务行为却为其以后的劳动关系埋下“隐患”。

        2013年4月,张云与原单位合同期满,她与某科技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然而三个月不到,新公司就向其发出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张云在原公司配售房申请事项中欺骗雇主,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张云将公司告上法庭。

        张云诉称,案件争议所涉的配售房事项的相关手续都是原公司其他员工办理,自己虽在审核时存在过失,但没有故意欺瞒也未获利,亦未对原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她认为,科技公司援引其他公司的员工手册,以前任单位期间的行为解除现在的劳动合同,不合理也不合法。

        公司辩称,某零部件公司与自身系关联企业,张云在两家公司的待遇未变,工龄也是连续计算的,她在前单位的工作表现也决定了现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持。

        法官审理后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云在审批配售房申请时存在牟取私利、隐瞒情况的事实,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民事合同具有相对性,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行为,必须由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评价,某零部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虽属关联企业,但具有独立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科技公司无权对张云与其他公司之间的行为进行评价,更不能因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文汇报》12.18顾一琼)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