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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说法

    孔庆东名誉权案败诉的法治意义

    《 文摘报 》( 2014年12月23日   03 版)

        因认为南京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的“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等言辞评论侵害了自己,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将吴晓平及南京广播电视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晓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12月17日,北京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吴晓平的言论没有侵犯孔庆东的名誉权,驳回了孔庆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特别指出,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允许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提出合理的质疑、指责甚至刺耳的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包括四个,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法院审理认为,吴晓平在《听我韶韶》节目中对孔庆东当时所涉案件的点评,依据的报道和案件情况是真实的,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吴晓平存在借机损害孔庆东名誉、进行人格侮辱的恶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认为,孔庆东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应属社会公众人物之列,而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于媒体不具恶意的批评、质疑亦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

        我们应该为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点赞,因为法院的判词明确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尺度和功能,重申了“公共人物应当如何面对批评”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批评总会使被批评者在精神上产生挫折感乃至精神上的痛苦、伤害,容易产生名誉权纠纷,但对社会而言,新闻评论是大众表达意见、交流思想以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这决定了我们对于新闻评论应适度宽容,慎重认定侵权。

        试想,如果法院判定电视新闻评论节目主持人“因言获罪”,可能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寒蝉效应,舆论监督、合理质疑的边界就有被大大缩小的危险。对舆论监督、合理质疑适度宽容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保证全社会都能有畅通的舆论监督渠道。要是连这一点共识都没有,媒体将无法扮演“社会瞭望者”的角色,也将意味着社会观念的严重退步。

        (《新华每日电讯》12.18冯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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