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是指主体为社会或他人的利益办事,即是指为他人和社会的一种利益奉献。通常可分为“应该”如何的利益奉献——道德义务,与“必须且应该”如何的利益奉献——法定责任。而服务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组织或机构。
就纳税服务而言,其主体既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税务机关。问题在于,税收是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履行契约的活动。因此,纳税服务的主体并不仅仅是指税务机关,本应是国家或政府。具体说,还应包括税收立法机关与税收司法机关。
道理就在于,纳税人给政府交税,原初目的是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因此,本质地看,纳税服务应是指为纳税者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仅仅是纳税环节的服务主体,并不是纳税服务的主体。
《预算法》作为政府重要公共资金支出的“必须且应该”如何的权力性法规,其直接目的或是为了提高公共资金的支出效率,但其终极目的一定是为了给全社会和每个国民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因此,真正说来,唯有制定优良的《预算法》并全面彻底地贯彻施行,从而为全社会和每个国民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才是最根本、最重要、最切实的纳税服务。
真正、全面、根本的纳税服务,其主体一定是国家和政府,并通过《国家收支基本法》与《预算法》等法定体系去实现。如果没有优良《预算法》的全面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就不可能全面落到实处。
(《深圳特区报》12.9 姚轩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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