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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2月09日 星期二

    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几种见解的辨析

    《 文摘报 》( 2014年12月09日   06 版)

      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公私合营”不能相提并论

      三大改造时的“公私合营”是作为改造私营企业、消灭私有制,使其转变为国有经济的过渡形式。现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作为既发展公有制经济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公私两利的实现形式。只要规范施行,取长补短,不存在谁吃掉谁的问题。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意

      不要忽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法的改变:它没有重复以前讲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而是另提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而且还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现在是讲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混合所有制的关系,那么它既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又是非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之所以讲“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而不提主要实现形式,是因为私营企业2013年底已达1253万多户,多数为小型企业,不可能大都实行混合所有制,因而不能要求公私资本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成为广大私营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

      控股权是关键

      一般认为私营企业就是私有私营,其实也可以私资国资混合由私资控股经营。另外,国家新建企业,可吸收私资参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行业,可由私资控股。私资参股现有国企,不是减少国企存量资本,代之以私人资本,而是在增量资本中,吸收私资,以“保值增值”。在国企中,根据国企类型和作用的不同,一般由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如果某些国企经营不下去,愿并入私企,通过程序,由私资经营,当然要由私资控股。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刮风,不要搞一刀切。要有顶层设计,要有程序和细则,要按程序和细则办事。

      (《北京日报》12.1 卫兴华 何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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