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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案件调解后 轻易别反悔

    《 文摘报 》( 2014年11月27日   03 版)

      2013年7月16日,55岁的曹女士因风湿性心脏病入住某医院心外科,同年7月30日,在医院进行了二尖瓣更换和血栓消除术。术后第8天,曹女士因治疗无效死亡。

      曹女士死后,家属与医院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医院按照协议向家属支付了40余万元,双方医疗纠纷终结。

      9月10日,医院将上述赔偿款付清。事后,四名家属又以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将医院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在诉讼过程中,经双方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曹女士系心脏手术后并发低心排综合征、急性肾功能衰竭等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与曹女士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建议双方承担共同责任(上限)。

      而医院方面认为,调解结果中的一次性赔偿金额也是基于同等责任产生的,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调解未给曹女士家属造成重大损失,也未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目前存在四种调解模式:

      一种是法院的诉讼调解,即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进行的调解。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效率等同于生效判决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除了诉讼调解外,还有三种调解: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行业调解,即行业协会成立的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调解。以上三种调解,调解协议书均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011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出具后30天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被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就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拿着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司法确认的法律文书,便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司法实践中,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机关出具的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进行司法确认。

      对于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法院受理后一般会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3.调解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调解书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

      (《北京晚报》11.23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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