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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老赖”称谓不构成名誉侵权

    《 文摘报 》( 2014年11月27日   03 版)

      2004年2月9日,在羌女士诉李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中,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4天。在被拘留当日,其家属将剩余的5万元执行款交到法院。

      2月12日,《江海晚报》刊登《有钱不还债 法院拘“老赖”——被拘后其家属还得还所欠5万元》一文,报道了该案的审理、执行以及李某被拘留的过程。

      今年6月20日,李某将南通日报社告上崇川区法院,认为《江海晚报》在报道中称呼其为“老赖”,侵犯其人格尊严,要求《江海晚报》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伤害费各5万元。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江海晚报》刊登的报道客观反映了涉及原告案件的审理、执行及被拘留过程,李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原告主张报社报道内容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季建波介绍说,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指民商事领域中的债务人,其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拒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在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有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故“老赖”的称谓含有对其不履行债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但这种称谓的字面含义仍局限于对其行为的描述,没有侮辱人格尊严。

      (《人民法院报》11.22 成飞 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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