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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说法

    “无罪也要起诉”背后的干预之手

    《 文摘报 》( 2014年11月27日   03 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重审9年前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当年承办该案的安徽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孟宪君,去年曾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了错案,试图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推动案件重审。据央视报道,孟宪君一开始就认定涉事人无罪,法院一审判被告无罪,但淮北市委某领导要求“无罪也要起诉”,于是检察院被迫抗诉,法院二审改判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承办检察官已认定涉事人无罪,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同检察官的意见,然而在市委某领导施压之下,检察院明知被告无罪也只能起诉、抗诉,法院明知被告无罪也只能判有罪,被告被判后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承办检察官一直痛感憋屈,多年后以自我举报的方式力推案件重审……目前,案件重审尽管未有最终结果,但综合多方面信息已基本可以肯定,这是一起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导致的错案。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是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

      据报道,当年淮北市委某领导强令“无罪也要起诉”,并非由于个人方面的原因,而是由于被告参与的集资房项目发生了纠纷,引发部分职工“闹事”。为平息职工情绪,必须大张旗鼓对被告“依法”惩处,以显示政府解决问题的力度和诚意。如此看来,某领导或许可以大方承认自己干预了司法,但又可以理直气壮地辩称,自己干预司法是出于维稳的需要,完全是出于公心,因此没有什么不妥和过错。以“出于公心”为干预司法进行辩护,是一种很常见的说辞,在一些领导干部看来,只要是为了工作的需要,具有正当的理由,只要没有以权谋私和从事腐败交易,我干预司法就无可厚非,不应当受到追究和处理。

      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没有“违法干预”和“合法干预”之分,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干预都是不合法的。为了“一刀切”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亟须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青年报》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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